律师协会会员须知
时间:2022-02-17
律师协会会员须知
第一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依照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并为党的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本市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本市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含公职与公司律师事务部),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江西省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三条 个人会员应当通过本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向本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提交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转所的证明到本会登记,由本会出具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到新执业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五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对实习律师加强管理;
(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六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 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 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 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 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 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 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 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 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九)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处理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九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者调离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 未办理律师执业证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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