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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表大会
时间:2022-02-15
律师代表大会
第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在此期间,必要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但提前或延期均不得超过6个月,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年度或临时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召集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候任人选。
第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江西省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六)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律师执业机构的执业律师民主选举产生。必要时,也可由本会理事会从执业律师中推选产生。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五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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