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残疾人刘某2021年参加全国统一高校招生考试,填报的录取志愿为某职业学院,填报志愿备注有:残疾人、低保户。后8月刘某接到该学院入取通知书,并在9月接到学院报道通知。刘某前往学院报道后,9月下旬该学院以刘某为残疾人、身高不够为由通知刘某退学,刘某因此向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提交诉求书,希望能继续接受教育。罗梦妮律师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就该纠纷情况进行法律分析、为残疾人刘某的合法诉求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处理建议,协助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就刘某就读一事进行协调,最终经多方努力,刘某与该学院协商一致,成功解决纠纷。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第二十五条规定“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第七条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第二十九条规定“普通职业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第三十四条规定“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第五十七条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招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的;(二)歧视、侮辱、体罚残疾学生,或者放任对残疾学生的歧视言行,对残疾学生造成身心伤害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上述法律法规均已明确,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在协调本案纠纷时,律师协助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等各方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化解矛盾,实现残疾人继续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让残疾人享受到法律的阳光。
【典型意义】残疾人教育是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教育、重视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的教育公平的力度前所未有。党的十八大提出“支持特殊教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多次批示,要求研究加强完善特殊教育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发展,国务院2021年7月8日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中就提出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包括残疾人就学需求还没有得到满足,残疾人平等权利还没有得到充分实现,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该规划还将提升残疾人教育、健全残疾人教育体系列为重点任务之一。因此,虽然目前残疾人教育是中国教育事业中的薄弱环节,但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特别是教育行业的努力,同时有法律服务行业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残疾人的教育发展肯定能快速迈向一个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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