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申请人B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Z批发部称:申请人成立于2016年03月,于2018年3月经受让取得H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Y”及“Y牌”注册商标专用权。2009年起,H公司与B公司通过宣传推广,“Y”系列地漏被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和认可,且多次荣获相关部门的嘉奖,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近期,申请人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市场上出现大量伪劣假冒的“Y”地漏,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大量使用与申请人上述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志,且该产品包装装潢与申请人“Y”系列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高度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申请人的商标侵权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申请人向南昌经开区法院提出如下请求:一、诉请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销售带有“Y”及其图案标识字样的地漏;二、诉请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整;三、诉请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评析】调解室受理申请后,指派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肖王景律师担任本案调解员进行调解。王景律师仔细查阅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询问了被申请人是否认可侵权行为、有无证据提交等相关情况。经两次组织调解,通过调解员、申请人、被申请人面对面以及调解员单独和双方沟通,被申请人告知调解员与申请人的代理人,自己确属侵权,被申请人同意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请求申请人在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上予以减免。调解员电话与双方沟通好协议内容后,双方前来签订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在调解工作中进行的相对较为艰难,调解员需要巧妙地运用调解技巧不断地与双方当事人协调,本案充分发挥诉调对接、诉前调解功能,现场支付赔款、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又节约了诉讼成本,高效快捷,诉调对接的优势实至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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