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犯罪嫌疑人邹洪冲系未成年人。2020年10月,蓝光辉怂恿犯罪嫌疑人邹洪冲办理三张银行卡用于卖钱,邹洪冲同意。随后蓝光辉联系钟昌林,由钟昌林驾车带蓝光辉、邹洪冲前往办理银行卡、手机卡。邹洪冲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并将上述二张银行卡绑定新办理的手机卡。邹洪冲还将自己以前办理的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预留手机号改为新办理的手机号。之后邹洪冲将三张银行卡和手机卡一起交给钟昌林,并配合其办理了网上银行APP的人脸识别。后钟昌林向蓝光辉、邹洪冲支付报酬人民币1500元。经司法机关查明,邹洪冲的上述三张银行卡均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三张银行卡流水金额为人民币137万余元,其中有被害人陈琛等人报案被骗资金共计281887.5元流入该三张银行卡。2021年3月10日,犯罪嫌疑人邹洪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1年8月18日,南昌经济技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卢冬萍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邹洪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标准:一、犯罪嫌疑人邹洪冲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二、犯罪嫌疑人邹洪冲涉嫌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三、犯罪嫌疑人邹洪冲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犯罪嫌疑人邹洪冲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嫌疑人邹洪冲在老乡蓝光辉的唆使并带领下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及更换新的手机号。整个犯罪完成过程中蓝光辉才是起到主要的作用,而邹洪冲在本案中相对而言起的作用较小。2、邹洪冲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出卖多张银行卡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四、犯罪嫌疑人邹洪冲具有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邹洪冲在接受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表示认罪、态度诚恳,并愿意接受处罚;五、犯罪嫌疑人邹洪冲是初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嫌疑人邹洪冲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中专毕业后无正当职业,平时游手好闲,对前途感到很茫然,加之家庭管教不严,期望值过高,容易受到金钱利益的诱惑,为了眼前一时的利益,才犯下此大错。
【典型意义】近几年来,利用他人借记卡、信用卡进行违法经济犯罪活动的情形日益增多,许多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的心理特征,引诱、怂恿未成年人办卡、卖卡,甚至转账提现成为一条产业链。在公安部开展“断卡”专项行动的背景下,针对未成年人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贯彻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政策尤为重要,既不能一味强调保护,也不能简单适用法律一诉了之,而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在挽救感化未成年人的同时,实现打击银行卡犯罪的目的,对买卖银行卡的未成年人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不仅能够让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的严重后果,提高法律意识,也能够对民众产生教育、警示作用,减少因不知法、不懂法而导致的银行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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