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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李梓兴涉嫌盗窃罪不起诉案件
时间:2022-07-06

【案例介绍】犯罪嫌疑人李梓兴系未成年人,案发前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同兴达精密光电有限公司员工。2021年3月3日,李梓兴到同事的宿舍串门时,发现被害人何晓军的荣耀牌手机很新,因生活困顿遂起意想将手机偷走卖钱。次日凌晨3时许,李梓兴来到421宿舍,发现门没有锁,何晓军与另一室友都已经熟睡,李梓兴于是进入宿舍将手机顺利偷出,偷出后李梓兴将手机格式化并放在三楼阳台。当日上午11时,李梓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1年8月27日,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案例评析】卢冬萍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梓兴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具有坦白情节,李梓兴到案后第一次接受讯问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隐瞒欺骗行为;二、自愿认罪认罚,李梓兴在侦查阶段被讯问时就表示认罪认罚,真诚认罪悔罪;三、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其次,李梓兴实施盗窃行为与其家庭与身边环境密切相关:李梓兴一贯表现良好,热心帮助同学,但由于家庭贫困无奈辍学,辍学后又过早步入社会,家庭对其放任不管,任其结交有不良嗜好行为的朋友,没有进行教育;李梓兴在外打工期间,经济困顿,出于父亲患有肝病、家境贫穷,不愿向家中求助,于是在身边不良环境的影响下产生了偷窃他人手机换钱的想法,走上了犯罪道路。


【典型意义】对未成年人犯财产型犯罪,结合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对其犯罪原因、盗窃数额、退赔情况,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作不起诉决定,是“少捕慎诉少羁押”司法理念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重要贯彻,既能让涉罪的未成年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同时也使其感受到法律温度,最大限度地挽救、感化未成年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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