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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1年律师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9-14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1〕225号)要求,经江西省职称工作办公室同意,现就做好2021年律师职称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我省执业的律师(含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具有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身份和年满60岁(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律师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有关政策

(一)申报律师职称条件执行《江西省律师职称申报条件》(赣司发〔2021〕10号)。

(二)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高一级职称。

(三)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职称可按照《关于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个月以上的终算时间为今年6月底。

(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发生变化的,经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申请跨系列转评职称,并按照新系列资格条件申报职称,其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资格和聘任时间累计计算。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

(五)申报评审职称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时间按年头计算。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 

(六)资格审查费和评审费按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技术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4〕5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将通过“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直接向参评人员收取。具体将通过系统通知参评人员缴费。

三、评审申报

2021年,全省职称申报评审使用“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s://hr.jxhrss.gov.cn/zcxt)。单位账户按照《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见“赣人社字〔2021〕225号”文附件)自上而下逐级创建(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创建),个人系统账户由律师事务所或单位创建。

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止。申报人员按本通知要求和系统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填报信息,并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证明材料,材料类型为JPG、JPEG或PDF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2M。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申报材料报至评委会后原则上不再补充材料。

(一)学历佐证材料
1.2002年及之后取得的学历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上学信网免费申请),并在“学信网验证码”栏目中填入12位数的验证码(验证有效期要在2021年12月底前有效);
2.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收费以及调整认证受理范围的公告》,2002年以前取得的学历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上学信网免费申请);
3.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取得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5.取得党校、中专学历的,提供学籍卡或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材料
上传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现专业技术资格是转系列后取得的,还需上传所转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材料
今年暂不要求提交聘任材料。
(四)社保参保缴费证明材料
申报人员无需上传社保参保缴费证明,只需在系统“个人社保参保缴费证明”栏中选择社保参保地,系统将自动关联社保参保。要求申报人员在我省参保半年以上,且现社保缴纳单位与其工作单位一致。
(五)工作经历-参与规章条件制定材料
1.上传由省司法厅、设区市司法局或省市律师协会认定的证明,同时上传相应的佐证材料。
2.上传专家库成员、专家顾问、法律顾问等方面的聘任书。
(六)工作经历-课题研究材料
1.上传的课题(项目)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按质量高低填报;
2.申报人员须提供包括立项、结题(验收、鉴定)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上传材料含立项、结题(验收、鉴定)材料的封面,个人排名、立项、结题(验收、鉴定)单位盖章页。其中个人排名页面须加盖立项单位或鉴定(验收)单位或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公章。
(七)业绩成果-案件办理材料
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上传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年均主办案件、重大案件材料,并上传相应的佐证材料。
(八)业绩成果-法律顾问材料
上传担任法律顾问的聘书、从事法律顾问取得成果的材料。
(九)业绩成果-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材料
上传2件以上法律服务、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案件的具体材料。
(十)业绩成果-奖励和荣誉材料
上传的获奖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
(十一)业绩成果-论文论著材料
1.论文论著各限填报5篇(部),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按质量高低填报;
2.论文须在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www.wanfangdata.com.cn)或维普网(www.cqvip.com)上进行检索验证,并将检索到的网页地址复制到系统“检验验证地址”栏目。检索不到或未填检索验证地址的视为无效论文,不作为评审依据;
3.论文要分项上传刊物的封面、主办单位页、目录页、正文等,外文须上传中文译文。论著要分项上传封面、版权页、目录(摘录)页、编委会名单页、标有著作字数页。
(十二)业绩成果-其他业绩-智库成果材料
上传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以及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获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证明材料。上传到“业绩成果—其他业绩—技术工作报告”栏目。
(十三)业绩成果-其他业绩材料
对照资格条件需上传的其他业绩佐证材料,按照资格条件符合性逐条做好排序,上传标准参照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的要求。
说明:待省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后,学历、资格证书等信息将实行数据共享或数据对比,将不再需要上传电子版材料。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
级律师、四级律师考核认定使用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s://hr.jxhrss.gov.cn/zcxt)。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律师,从即日起至10月30日,按认定机构要求和系统规定填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证明。
(二)单位考核
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成立考核评议工作小组,对申报人员政治表现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线下进行,考核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示。
(三)认定机构认定
定条件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下发批复文件,发放电子证书。
五、审查推荐
(一)用人单位要发挥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择优推荐。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赣人发〔2003〕35号)要求,坚持“公开、展示、评估、监督”的申报办法,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健全单位内部监督机制,坚持申报数量、申报条件、推荐程序、推荐结果公开公示。
(二)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估,严格把好推荐关,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要对申报人员在系统中填报的内容和上传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时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做好公示公开、展示工作,弄虚作假的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一律不得报送。
(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社部门沟通,严格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上传材料是否清晰真实有效齐备规范、上传材料与填报内容是否一致。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主管部门在推荐报送前,还须以适当方式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公示。
(四)用人单位、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要争取人社部门支持,及时完成网上审查工作,对被退回材料要及时告知申报人员重新填报。省职称办网上受理高级资格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省司法厅网上受理中级资格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
六、评审组织
(一)评委会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章程》将于12月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审,申报一级律师和破格申报二级律师人员需参加答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评审通过人员通过“江西人社”APP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评审通过人员的单位通过“江西省职称评审申报评审系统”下载打印电子评审表,用印后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各部门要及时通知申报人员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申报,逾期将无法申报。

联 系 人: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钟  玮
                省司法厅人事警务处  刘百顺
联系电话:0791—87709083、87709056


江西省司法厅

202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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