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律师协会章程
(2026年3月14日南昌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江西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昌市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南昌市律师行业实施服务与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法治南昌、平安南昌、和谐南昌发挥积极作用,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南昌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接受南昌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接受江西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中文名称:南昌市律师协会;英文名称:NANCHA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NCLA。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完善会员执业保障体系;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行业发展规划、执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
(四)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研讨、经验交流和专业培训;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监督;
(六)组织实施、监督会员的执业宣誓(建议删除);
(七)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开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
(八)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九)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和其他业务培训;
(十)受理并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十一)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二)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
(十三)宣传律师工作,弘扬律师文化,传播南昌律师好声音;
(十四)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五)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六)开展会员福利事业;
(十七)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十八)协调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司法、法治建设相关建议;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司法行政部门、上级律师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为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律师事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律师行业实际,本章程设立党的建设专章。
第八条 本会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依法依规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党组织在本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会及全市律师行业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会员和广大律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引导和监督本会及会员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三)参与本会重大事项决策,支持本会理事会、监事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保障本会正确履行职能;
(四)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本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行业文化;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团结党外律师,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七)履行对本会“三重一大”事项的前置性审查和监督程序;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活动经费列入本会年度预算。党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应遵守党内有关规定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与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的沟通协商机制。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创新活动方式,增强组织活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党员律师担任本会各级职务,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第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应加强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推动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党的建设的规定,如与上级党组织最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党组织规定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党内法规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南昌市执业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经依法批准在南昌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外地律师事务所驻昌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等律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会员同时为江西省律师协会会员。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依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研究和交流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和保障;
(五)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六)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等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规范;
(二)传达、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六)为本所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管理;
(九)对本所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考核;
(十)按规定缴纳及代收会费;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伦理约束自身行为,自觉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应当通过本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向本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提交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转所的证明到本会登记,由本会出具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到新执业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调离本市,不再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其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
(四)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或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五章 全市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全市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全市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但提前或延期均不得超过六个月。常务理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届中召开代表大会。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第二十六条 召开全市律师换届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召集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候任人选。
第二十七条 全市律师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江西省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
(六)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本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八)选举、罢免监事会监事;
(九)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单位、公司律师单位等团体会员根据名额分配推选产生。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本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特邀代表列席会议,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九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权利: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密切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审议,认为需要作为议案处理的,应提请常务理事会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六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至下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时为止。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全市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与重要制度;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六)增补或罢免理事;
(七)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审议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监事长和顾问;
(十)章程规定及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理事因故不能履职,造成缺额的,应在三个月内依章程规定的程序在本届律师代表中予以补额。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应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应为执业律师。会长、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的工作。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履职,造成缺额的,理事会应在三个月内以依章程规定的程序,在本届理事中推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选,增补为常务理事。
第三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督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应诚恳听取会员、监事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
除临时会议外,理事累计两次不参加会议、三次不完成交办的工作者,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每年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者或累计五次不参加会议或三次不完成交办的工作者,应进行调整、增补,协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依规报江西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律师协会内部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向理事会书面报告工作。
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者顺延。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有较强议事能力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律师协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监事、监督员若干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由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从监事中提名,经监事会选举产生;监督员经监事会推荐,报理事会备案后产生。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监事长、副监事长可以连选连任,但监事长、副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监督机制:
监督范围:
(一)监督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二)选举、增补、罢免或者更换监事长、副监事长,罢免或者更换监事;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两专委负责人等履职情况;监督秘书处、两专委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
(四)监督会费收支及使用情况;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特别会议;
(六)应派员列席理事会(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参加)、常务理事会(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参加)、会长办公会会议(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参加)、律师协会其他工作会议及两专委活动(监事及监督员参加),履行监督职责并发表监督意见;
(七)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对会员、会员执业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执业规范或本会章程行为的处理情况。
(八)负责对常务理事、两专委主任的年度考核。
(九)章程规定及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督方式:
(一)本会召开各类会议、开展各类活动,监事会必须派员列席,并发表监督意见;
(二)对本会经费使用情况、重大项目支出提出优化建议;
(三)每年末应开展年度测评,对副会长、常务理事、两专委主任及副主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对1次被评为不称职及2次被评为基本称职的人员应在届中予以免职、增补,协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秘书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可提出相应的工作优化建议;
(五)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和人员发出工作督办函,对于2次收到工作督办函后工作仍没有实质性改善的,监事会应发出人员调整、增补意见,协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签署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必要时,经监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特别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监事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第四十八条 监督员、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监督员、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应诚恳听取会员、理事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监事及监督员累计两次不履行监督职责者,副监事长、监事长每年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督活动或会议的、累计五次不参加监督活动或会议的,可按程序终止其职务。
监事存在其他履职严重不负责,或存在受到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时,应当罢免其职务。
第四十九条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指定的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责。
副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行副监事长职责。
第五十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监事会会议时,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应当回避涉及其利害关系的讨论事项。
第五十一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每年应当向监事会作年度述职,接受监事和会员的监督与质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名单报江西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八章 秘书处
第五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聘任、解聘办事机构负责人;
(六)完成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五十五条 本会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秘书处经会长同意,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列席。
第九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本会设立党建工作、惩戒与维权、教育培训、实习律师(考核)、女律师及特殊人群权益保护、青年文体宣传、公益与社会责任、公职公司律师工作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十七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等。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五十八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会员担任。具体的选任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需由该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通过。
每届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与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的届期同步。经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对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委员进行除名、增补。
经监事会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后,应予以除名、增补;根据南昌市律师行业党委建议,并经监事会复核后,可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除名、增补。
第十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五十九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义务、贡献突出的会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惩戒。
第六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 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五)拒不执行本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六)其他本会认为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设立专门部门受理对会员在执业中涉嫌违法、违纪、违规事项的投诉,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三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在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负责惩戒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十四条 会员应自觉执行处分决定。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的,本会可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十五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六十六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应当记入档案,并可以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六十七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本会进行调解。
第十一章 经 费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会员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据上级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本会负责会费的收缴工作,对截留、拖欠会费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补缴。
第七十条 本会按《江西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收缴会费。
第七十一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于每年五月底前完成收缴工作。
第七十二条 会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党的建设与群团工作;
(十一)本会的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会费应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三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
第七十四条 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算、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南昌市司法局、南昌市民政局、中共南昌市委社工部和江西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邮编:330000 律协业务咨询电话:0791-86814698 律协投诉中心专线:0791-86810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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